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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發表時間:2025-03-31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熱門11篇)。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系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愿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托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于社區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征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戶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周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征求意見,并于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應努力為社區謀發展,為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并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并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戶籍的居民,也包括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戶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周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于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衛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征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咨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為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愿者,實行社區志愿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愿者隊伍,定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Dsbj1.cOM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廣大居民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意識,實現居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計劃生育事情,實行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兩個根本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居委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居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居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本《章程》由居委會負責實施,辦理計劃生育事務和事業,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居黨支部發揮領導和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鎮級黨政對本居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搞好服務,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居民自治范圍的事項。

第六條:凡戶籍在本居的居民和居住在本居的一個月以上的育齡群眾均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七條:建立以居黨支部和居委會為領導,由居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計劃生育協會以及民主議事委員會等組織共同實施的計劃生育和居民自治管理服務體系。

第八條:居委會設立一名專(兼)職計生干部,負責全居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居計劃生育工作自覺接受鎮級計生辦的檢查、監督、考核和指導。

第十條: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召開居民代表大會,報告上年度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討論安排當年計劃生育工作,審議章程及合同執行情況;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二)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落實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宣傳教育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

(三)召開本居居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協議書》,居委會與育齡群眾簽訂計劃生育協議。

(四)加強居計劃生育網絡建設,發揮居組長的作用,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五)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計劃生育工作形勢分析會,聽取議事協商委員會關于居民自治的情況匯報,及時解決居民自治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六)積極開展國情、國策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教育,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和生殖保健知識,促進育齡群眾婚育觀念的轉變。

(七)切實抓好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幫助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八)開展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全程優質服務,以“宣傳、服務、隨訪、建檔”為服務內容,主動上門服務,將指導與自原相結合,幫助群眾及時落實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切實提高母嬰健康水平和育齡群眾自我保健能力。

(九)維護和保障育齡群眾的生育權利,及時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申報和審批服務。

(十)認真履行《章程》規定的.條款,切實抓好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嚴格辦事程序,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三章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一)有權參與居委會自治《章程》和《協議書》以及有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權對計劃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范圍內,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權利。

(三)有依法收養的權利。

(四)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五)有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

(六)有權向上級計生部門實事求是舉報任何人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事實,并獲得必要的獎勵的權利。

(七)對計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處罰不服的,有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一)育齡群眾須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指導。嚴格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后及時采取避孕節育措施。

(二)積極參加計劃生育活動,自覺學習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掌握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知識。

(三)監督轄區居民群眾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四)自覺遵守本《章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違約主動接受處罰。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生育管理與服務

(一)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結婚,依法生育。

(二)堅持生育申報和審批制度,新婚夫婦懷孕后要及時向居委會申報,并得到全程服務。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按程序報批再生育指標,并辦理《生育服務證》。

(三)開展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及時為育齡服務對象建立生殖健康檔案,提供宣傳品及上門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避孕節育管理與服務

(一)產后兩個月以上育齡婦女由計劃生育人員,幫助指導育齡夫婦自愿選擇并落實一種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講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提供緊急避孕服務。

(二)已婚育齡婦女定期接受查環、查孕、查病服務,同時進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等宣傳、咨詢服務。

(三)因避孕節育措施失敗,造成計劃外懷孕的,應主動向居委會說明,及時采取措施終止妊娠。在進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種避孕方法的前提下,自愿選擇并落實一種以長效、安全、可靠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

(一)凡流出戶籍地一個月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在流出前,應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簽訂計劃生育協議;由區或鎮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出具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情況的證明;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婚育情況變更時,在三個月內與發證機關聯系,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年滿18周歲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時,須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凡流入的育齡婦女在流入15日內,做好登記,查驗《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證件,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流入人員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將情況及時報鎮級計劃生育辦,由計生辦報告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四)居要建立流入人口計劃生育檔案,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藥具服務,緊急避孕服務,各種知識宣傳服務,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及生產、生活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居按本《章程》與已婚育齡夫婦(包括流動人口)簽訂《協議書》。

第十七條:居每半年在政務公開欄上公布違約行為情況。

第十八條: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3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區的老年人自愿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持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XXX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系,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并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區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愿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參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衛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創建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區、年滿60周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區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秘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秘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區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依法實行村民自治,保證各項村務工作正常運轉、促進農村三大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村委會是負責對本村的村務依法進行管理、組織和實施的機構,包括政治、經濟、科教、文化、衛生、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和其它社會事務;

第三條、本村委會實施管理村務和活動必須在上級黨委、村黨總支部的領導下開工作,并接受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四條、本村委會現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1名;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劃生育、社會事務、經濟管理、規劃建設和農業生產七個工作委員會,11個村民小組,依法選舉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機構;

第五條、本章程是村委會組織實施村務管理的工作規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實施;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村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開會時可以由18周歲以上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一名代表參加;

第七條、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原則下,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

二、聽取并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三、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四、審議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項

第八條、為方便召集村民開會討論決定村中事務,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村委會成員和黨支委組成;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通過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各項管理制度

二、聽取、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收益分配報告,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情況報告

三、討論決定村集體重大生產性投資項目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四、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五、討論決定有關人事安排

六、評議村委會工作

七、審議決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討論的事項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議,議案和意見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不少于2次,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負責召集主持。主席團或“兩委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閉幕期間,一般日常事務由主席團研究決定處理;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議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提出,村委會負責答復意見;

第十二條、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設會議專用記錄本,參加會議代表簽名,并由村委會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必須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應當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建立村民代表聯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組長負責本村小組代表會議精神;實事求是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向村委會反映村民解釋;代表村民意愿,決定村中事務;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五條、本村干部管理的對象為“兩委會”成員、經聯社干部、村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村干部要堅持學習培訓,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實行勤政、廉政作風,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會議制度,開展學習、交流活動和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村務工作;

第十七條、村干部實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資報酬按區委、區政府和鎮委、鎮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十條、村民代表每年應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干部進行民主評議活動,作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

第四章村民小組管理

第十九條、以便于管理為原則,本村設11個村民小組,設小組長11名,由村民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是村委會下屬基層管理組織,接受村委會的領導;

第二十條、村民小組長負責對涉及村民村務各項工作的管理、組織和教育,完成好村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村民小組長(不脫產)報酬實行固定補貼和誤工補助辦法,經費在村經聯社財務開支,補貼數額由村“兩委會”審定;

第五章 集體經濟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村設立經濟聯合社,集體經濟包括集體企業,漁池以及第三產業等經濟實體收入和集體資金,屬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會管理,村經濟聯合社為村委會經濟實體法人單位,經聯社應依法加強村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村實行財務管理核算單位,實行集體資產積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財務應如實、準確、及時反映村經濟活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村財務工作應接受區、鎮農經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建立村財務年度審計制度。村委會換屆和村主任離任前,應對村財務進行一次審計,并向村民代表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村財會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要敢于堅持原則,有一定的業務能力,會計人員要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財務實行監督、檢查,每有3日定期檢查,對違反財務規定的開支,有權要求村委會糾正和處理;

第六章 社會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每年撥出專款用于小學、幼兒園的教育投入,實行獎教獎學金制度,對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和考取大、中專院校,重點中學的學生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發展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其所需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中籌集,具體辦法由村“兩委會”提出,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九條、加強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實做好村環境衛生工作和村民衛生保健工作,發展農村衛生事業;

第三十條、本村村民成立社團,必須向村委會申請,說明宗旨、人員、機構,按社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堅決取締各種非法社團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外地社團到村進行活動必須向村委會報告,否則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村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協會必須服從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管理,協助村委會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三十二條、搞好村“五保戶”的統籌供養,開展扶貧濟困活動。做好優撫對象的工作,積極完成征兵任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抵觸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根據本章程規定制訂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區建設,完善社區功能,保障社區民主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社區由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社區委員會、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以及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構成。

第三條 XX社區委員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四條 XX社區委員會的工作受豐樂街道辦事的指導。

第二章 社區委員會的任務、權利

第五條 社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社區成員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開展多咱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二)組織開展面向社區成員的各種社區服務和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發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事業。

完善對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和弱勢群體的服務網絡,開燕尾服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幫助失業人員就業。

(三)協助政府做好社區成員最低生活保障和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本地區的社會治安和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活動。解決民間糾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征兵、計劃生育、婦女和僑務等與社區成員有關的各項工作。

(四)搞好社區環境的凈化、綠化、美化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協助有關部門發展社區衛生事業,開展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服務。

(五)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利益,對社區內的煤氣、環衛、供水、供電、供暖等公共服務和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負責聯系社區內的人大代表和社區委員,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社區委員會是社區工作的執行機構,履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原則。行始民主自治權、民主協管權和民主監督權。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發揚民主自治,促進本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設,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照國家法律和居委會的職責,自我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 為做好本社區范圍的自治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居民公約等實施細則。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章 組織治理機構、人員配置及其職責

第一節 社區居委會的機構及人員配置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共9人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委會成員依法應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或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全體居民必須服從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須有本社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出罷免理由和要求,并經居民會議投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缺額應依法補選。被提出罷免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撤換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補貼由市財政支付。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 、環境衛生、文體教育、民政老齡工作、殘疾人工作、社區服務管理等委員會,分工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 居民小組,由各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推選出組長、副組長,負責本小組的事務。居民小組根據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職責,協助居民小組長和副組長工作。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管理社區事務,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維護本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義務;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各類社區服務項目;

(六)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各項工作;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社區居民愛祖國、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八)貫徹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九)組織帶領社區群眾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依法行使社區管理權、社區協管權、社區監督權。

第三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表達自己意愿的組織。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罷免、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審議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重大事項和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民主自治。對社區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十條 社區居民代表由本社區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組成。

社區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駐社區單位的代表由社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人數安排名額,由單位推薦。

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代表出現缺額或代表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由居民小組或駐社區單位補選產生。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社區居民會議,投票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成員。對提交居民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表決。

2、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并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對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居委會應予以說明、解答和處理。

3、調查權。經社區居民會議授權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應為代表進行調查工作提供條件,并自覺接受調查。

4、提出議題權。社區居民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議題。對代表提出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重大議題可提交社區居民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1、聯系社區居民,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

2、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居民應盡的義務。

3、宣傳、貫徹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團結廣大居民和駐社區單位,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并認真審議會議議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

5、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章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屬議事機構,成員有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各級領導等方面人員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聘請產生。

2、積極發揮協調和議事作用,幫助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宣傳貫徹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和決議。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加社區建設。

4、按時參加社區工作會議。

第四章 社區居委會與其它組織的關系

第一節 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決定,全體社區成員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社區居委會有權依法或按規章制度處罰。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與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它組織的關系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依法處理屬社區自治范圍的事項。社區居委會主動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受本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黨支部應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動員全體黨員,支持和保障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居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應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老年協會等群團組織,依法按照自治章程開展活動。各群團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各單位和居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多渠道發展本社區經濟,保障各社區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各社區服務機構要服從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節 社區居委會與外部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對駐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應給予大力支持,互通情況、密切聯系、遇事互相協調解決。社區居委會討論本社區重大問題時,必要時可邀請駐社區單位派代表參加。駐社區單位也應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

第五章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半年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征求居民代表意見。具體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等,接受社區居民代表的監督。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公布財務、政務、事務三方面的情況。公開辦事程序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責,持牌上崗,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提供和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4、年度考評制度。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年度考評。對居民滿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滿意的社區居委會的成員,及對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職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 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為規則。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1名代表以及社區的樓棟長和婦女組長組成。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決定,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并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并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并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2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 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了解社區各項事務,并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工作;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系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監督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四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條 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l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 聽取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 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范圍,并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詢,并要求答復;

(三)在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

第三十條 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核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核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愿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四十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要積極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三十六條 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九 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四十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8

為貫徹人口計生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推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實現“三為主”,不斷滿足育齡群眾需求,使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計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實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管理機制。

第二條 社區居委會是抓好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主體機構,在華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直接領導下,接受計生主管部門指導和群眾監督。

第三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計生宣傳陣地建設,辦好計劃生育人口學校,開展優質服務,為育齡夫婦的婚、孕、產、育提供全程服務,搞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計生協會要完善好會員聯系戶制度,充分發揮計生協會小組長的作用,對育齡群眾思想、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具體問題,及時向社區“兩委”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并協助解決具體困難。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每年組織一次生殖健康服務,并逐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咨詢,并對不孕婦女和計生術后并發癥對象開展服務,解決具體問題。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每季度將計劃生育經費開支、生育證發放、獎勵和違約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實行公開,加大民主監督力度。

第七條 加強信息反饋,搞好網絡管理,抓好社區計生協會小組長月例會,匯報各計生信息,上下聯動及時掌握好計生工作的動態,采取相應工作對策。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應盡職責和義務,每個育齡群眾必須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人員做起,模范實行計劃生育。

第九條 新婚青年應參加婚前身體檢查和相關知識培訓,積極做好優生檢測。

第十條 符合生育一孩條件的已婚夫婦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關證明到街道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后方能懷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經本人申請,街道審核,區計劃生育局批準。

第十一條 已生育孩子的育婦,要根據自身情況在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生理特點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條 外出流動人口必須到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婦簽訂有關計劃生育協議書,每季度反饋本人計劃生育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違法懷孕的應主動到計生服務站進行檢查,及時落實補救措施人流或引產,終止妊娠,落實避孕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戶要與社區計劃生育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并負責做好計劃生育聯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區居住1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區登記。

第十五條 計生工作成績優秀人員,被評為計劃生育先進個人的,獎勵100元,獲市先進個人的獎200元,獲省級以上先進個人獎500元。

第十六條 對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兌現獎勵。

第十七條 因逃避計劃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進行征收社會撫養費。

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本社區《計劃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區計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規范生育行為。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鼓樓區華大街道屏山社區)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 全體村民在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黨員、干部和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章,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分工負責,共同抓好章程的落實。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章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村民自治章程的執行情況。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10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積極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全村干部、群眾都應該自覺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 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形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可以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并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建議或質詢。在征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接受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該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 凡與村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體村干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干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干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條 建立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對每個干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干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干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核審批。其他干部報酬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 本村集體經濟屬本村社員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干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后應該及時采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并在產后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呈報到有關部門批準,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為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戶應當服從。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為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六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簽訂責任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況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自治章程工作總結 篇11

總 則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諧文明

第一條 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文明、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擁軍優屬,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積極參與“文明戶”評比活動。

第二章 村內秩序

第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集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 不打架斗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眾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為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 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通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眾鬧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條 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系。

第八條 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 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 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村內所有土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條 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賃集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 對集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 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后確定。

第十四條 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衛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衛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 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通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后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村兩委干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 村務公開

第十八條 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通過召開黨員、群眾、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況、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況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村財務收支情況,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 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群眾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責任,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后人等科學文明新觀念,維護群眾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群眾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構及工作責任: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提供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為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為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為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為自愿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說明理由。

(三)免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提供節育措施服務,并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提供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系,為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群眾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周歲范圍內的村民為育齡群眾。

育齡群眾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群眾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為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接受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匯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符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戶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為流動人口提供居住條件并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匯報。

第二十五條 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戶和雙農獨女戶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可以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戶、雙農獨女戶,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后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于年滿10周歲獨女領證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戶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戶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匯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 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除按省《條例》征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 戶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為適應戶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群眾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戶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戶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戶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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